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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投资优惠政策

文章出处:本站 发表者:系统管理员 发表时间:2010-9-13

一、税收优惠
    1.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农业生产型企业,在项目投产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,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100%由区财政专项补贴企业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从第4年至第5年,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%由区财政专项补贴企业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
二、土地优惠
    2.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或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,根据项目的产业政策、科技含量、项目规模、经济效益等,建设用地使用费价格可按照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确定。

三、奖励政策
    3.鼓励业主从事高新农副产品的研发、生产、加工、销售,开展规模经营。对生产基地规模超过100亩的企业,100-500亩(不含500亩)土地的,按每亩300元标准奖励;500-1000亩(不含1000亩)的,按每亩400元标准奖励;1000亩以上(含1000亩)的,按每亩500元标准奖励。以上奖励连续3年。
    4.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到园区从事涉农项目的土地开发、生产管理性用房及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,建成后可以向社会单位转让、出租或由投资商自办企业。台湾农民自建自用住房,免收建设规费。
    5.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优先报批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,在正式营运后的前3年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%的贴息补助。

四、其他优惠服务
    6.入园项目所涉及的项目审批、年检等相关手续,由园区统一实行无偿代办制并重点挂钩跟踪服务。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,根据需要提出申请,经海关批准,可设立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。
    7.园区内投资台商的子女入学,可以选择北碚区所属任一所中小学就读;台商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的子女入学,一律享受与本地市民子女入学相同的待遇。
    8.所称业主包括台湾同胞(含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)、台商投资企业和台湾与境内合(作)资企业。利用产地自然资源,生产场地在园区外,总装、销售、注册纳税在园区的台商投资企业,可比照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。

五、附则
    9. 若国家、重庆市出台相关新的更优惠政策,本政策将比照进行补充和完善。
    10.本政策适用于重庆台湾农民创业园项目所涉区域范围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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